为了使广大读者爱书、护书,搞好馆藏建设,保证书刊、资料的完好率,杜绝撕损,偷窃书刊、报纸及其他资料现象的发生,现制定以下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罚实施细则。
一、图书资料借阅超期处罚细则
1、凡读者借阅图书资料超过规定期限,需处以超期罚款。
2、读者借阅图书超期以天为单位计算,超期一天,罚款0.3元。
二、遗失图书的处罚细则
(一)读者在借阅使用图书过程中,如有遗失,须按原版本的新书赔偿(书名、国际标准书号ISBN版本相同,印次可不同);赔偿新书需交图书加工费5元。
(二)对无法购到同版新书刊资料者,需按下列规定赔偿:
1、图书按出版年代赔偿
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100—150倍赔偿。
1980—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80—100倍赔偿。
1990—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10倍赔偿。
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。
2、线装图书、孤本及珍贵图书在图书馆内查阅过程中,如撕毁、损坏,按原价150倍赔偿。
3、外文原版图书资料图书馆内查阅过程中,如撕毁、损坏,按原价50倍赔偿。
4、对丢失或损坏两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书,除收回剩完好无损的余卷册外,应按全套书价的10倍赔偿。
以上关于遗失书刊、报纸、资料的处罚赔偿权限仅限文献借阅部主任。
三、撕、损书刊,报纸及其他图书资料的处罚细则
1、对严重污损、勾画、撕毁并影响流通和阅览的书刊、报纸及资料,按丢失书刊、报纸等的规定处理。
2、对轻度污损、折叠、勾画、撕页、剪裁书刊、报纸等,视情节予以罚款。一般图书为原书价的2倍;期刊为单本原定价的2倍;报纸为月价的2倍;撕页、裁剪则根据不同情况遵照第二条款“遗失图书的处罚细则”执行。
3、读者在使用代书板过程中,掉在地上造成断裂或损坏,罚款20元。
四、对于偷窃书刊、报纸和其他资料的处罚
1、凡对于偷窃书刊、报纸及其他资料者,一律按定价的10倍罚款,停止其借阅权三个月,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,情节严重者向读者所在部门、学院报告情况。
2、对盗窃书刊屡教不改者,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。
3、凡拒绝赔偿和罚款处理者,除停止其借阅外,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、奖金中扣除,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,直到按规定处理完为止。
4、图书馆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收缴罚款,从读者账户中扣除,严禁收取现金;如有违反规定者,读者可向图书馆领导举报,经查证属实者,奖励举报者500元,奖金由违规工作人员承担。